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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收取与结算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 1989-08-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高法字[1989]第183号
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贯彻招待最高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就我市法院系统的收费与结算的具体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诉讼费用的收取与结算 
  1.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审查立案单位(接待室或审判庭)按照《办法》规定收费标准,向原告人、被告反诉人、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开具预交受理费或申请执行费通知书。属于财产案件、行政案件,如能预计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发生支出其他诉讼费用,可一并通知预交其他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实际需要,向当事人开具预交其他诉讼费通知书。 
  收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审查立案单位(接待室或审判庭)按照《办法》规定收费标准,向原告人、被告反诉人、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开具预交受理费或申请执行费通知书。属于财产案件、行政案件,如能预计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发生支出其他诉讼费用,可一并通知预交其他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实际需要,向当事人开具预交其他诉讼费通知书。 
  收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应向交款人开具诉讼费收据。收取当事人预交的其他诉讼费,应在开具的诉讼费收据上注明"其他诉讼费预收款"(可刻制印章)。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编制会计凭证,记入、诉讼费收入帐户;其他诉讼费编制会计凭证,记入其他诉讼费--×××帐户收入。 
  2.结算。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支取当事人预交的其他诉讼费用,承办人可先行借支,然后填报其他诉讼费用报销凭证(一式二联),经庭长审批后将乙联连同原始收据向财务结帐。财务编制会计凭证记入其他诉讼费×××帐户,支出。 
  案件审理结案后,承办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与其他诉讼费分列),并开具诉讼费用清单分别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持此书面通知和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及预交诉讼费收据向本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根据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用清单与当事人办理结算,多退少补,分别记入诉讼费帐户或其他诉讼费帐户。补交用兰字,退款用红字(记入时,退费用红字抵减收入)。结算时,其他诉讼费用帐户应结平。财务部门在进行结算,办理补交、退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全案诉讼费用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帐,第三联交承办人入卷。 
  二、执行诉讼费收费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案件受理费(含《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申请费)、申请执行费(含《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的申请费)要和其他诉讼费在收取时严格分开。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是作为法院诉讼费的收入来源;其他诉讼费是法院为当事人临时代管的费用,按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建立帐户,单独核算,所开支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要做到案结,帐目同时结清。 
  2.其他诉讼费,必须坚持预收款,承办人在受理案件时,应考虑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费用和金额,特别是遇到较大的费用开支,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预交款。 
  3.在支用其他诉讼费用时,承办人要严格掌握按国家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没有规定的费用开支承办人应事先与财务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再办。 
  4.败诉方未向法院财务部门结清应交诉讼费用前,对其他当事人暂不办理退费。 
  5.当事人未向法院财务部门结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时,承办人应负责催交。在未全部结清前,不得把案卷归档。 
  6.收取与结算,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目前统一使用诉讼费收据。为了便于收据管理和查阅费用方便,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与其他诉讼费可各设一本分别使用。 
  7.各区县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含一、二审),仍按原规定的比例提留和上缴。 
  8.根据最高法院《办法》的要求,各区、县法院对诉讼费的收取,结算,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手续,应上交市院诉讼费要按月上交,不得拖欠和挪用。 
 
 
1989年8月18日 
 
  附: 
  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表样一份; 
  诉讼费结算清单通知书,表样一份; 
  诉讼费用结算单表样一份; 
  其他诉讼费用报销单表样一份。 
  (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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