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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0]40号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实业”)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虚假陈述
  1、经查,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 2804 3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 37.57%。
  2、经查,上海嘉定区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参加嘉宝实业配股和转配股,致使该公司1998年持有嘉宝实业的股份达5. 13%,计17,119,012股。但在1998年年报中,嘉宝实业将绿洲房地产公司超比例持股的行为陈述为4.97%,计1660万股;直至绿洲房地产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后,嘉宝实业才在1999年中报中披露上述事实。
  3、经查,嘉宝实业分别于1998年2月13日、8月14日和11月12日先后为全资于公司上海嘉宝奇伊房地产经营公司提供借款担保500万元、700万元和400万元;1998年9月29日,为子公司上海嘉宝集团宏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300万元。对于上述担保,嘉宝实业在1998年年报中未披露,直至1999年中报才予以披露。
  4、经查,嘉宝实业对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其1998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往说明进行删改,将有关“其他货币资金期末数中含华夏证券公司6440804 56元和港澳上证191298.78元”的内容删除,并将关于子公司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上海铜带一分厂加工承揽纠纷案胜诉,“部分资产已执行到位”的陈述修改为“全部资产已执行到位”。
  (二)违规买卖股票
  1、利用个人股东帐户买卖股票
  经查,嘉宝实业于1996年末至1998年期间,在华夏证券上海平原路营业部、农行湖北信托上海营业部、农行上海信托嘉宝营业部、安徽信托上海营业部、三亚中亚证券上海营业部,利用300多个个人股东帐户,投入资金22,800万元进行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及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获利84万元。
  2、买卖本公司股票
  经查,嘉宝实业于1997年2月19日至5月30日期间,在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曹杨路营业部、申银万国上海杨浦营业部,利用300多个个人股东帐户累计买入“嘉宝实业”股票117343万股,卖出138548万股(包含送配股),未形成盈利。

  二、处罚决定
  嘉宝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十)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嘉定实业原公司董事长卢万兴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对公司董事张锦德、谈明兴、赵增福、许炳炎、潘永生、陶忠明、吴锡森、叶祖成、杨富样、杨坚强、陈海涛、陈伯兴处以警告;
  (三)没收嘉宝实业违规买卖股票收入84万元,责令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东帐户;
  (四)鉴于嘉宝实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业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不予处罚。
  上述公司及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公司及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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