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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温馨巴士乘客服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5613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5613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供身心障碍者无障碍之交通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服务之范围以台中县、台中市、彰化县、云林县及本县等中部五县市为限,且服务起点或讫点须有一地位于本县。

  第3条 本服务之用途以就医、就养、就学及就业为优先。

  第4条 本服务之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下午五时止。但周六、日及国定例假日有服务之必要时,不在此限。

  前项服务之申请方式、程序及注意事项,由本府另定之。

  第5条 本服务得酌收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本府另定之。

  本服务于试办期间内得暂免收费;其试办期间由本府公告之。

  第6条 本办法所定之收费计算系以申请人及其陪同亲友为一计算单位。无陪同人,以申请人为一计算单位。

  第7条 载送期间所需之过路(桥)费及停车费等费用,由使用者负担。

  使用者有数人者,按乘坐单位数平均分担之。

  第8条 本服务对象为户籍设在本县内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民众或年满六十五岁之老人,并均得由其亲友一人陪同。

  前项服务对象之乘车优先级如下:

  一、乘坐轮椅之重度以上肢体障碍者、重度以上视障者及多重障(限含肢障、视障)重度者。

  二、其它障别之身心障碍者。

  三、年满六十五岁之老人。

  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之本县县民,经本府派员访视,衡量其家庭情形、经济状况,并以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ADL)及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评估后,认为适当者,本府得提供本服务,期间最长为六个月。

  第9条 前条第一项之服务对象,经本府评估无使用本服务之必要者,得不予提供服务。

  前项情形如因情事变更而有使用本服务之必要者,仍得向本府提出申请。

  第10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斟酌接受服务之对象、事由、时间等因素,于必要范围内,作适当调整或取消其服务。

  一、配合政府重大灾害救援。

  二、车辆因故障或安全而有维修或保养等之必要。

  三、本府举办重大活动或其它重大情事而有用车之必要。

  四、为维护行车安全或保护其它乘客安全之必要。

  五、乘车服务优先级(对象、障别、用途及申请时间)在后者。

  六、车辆因行车调度问题。

  七、有陪同之必要而无陪同人者。

  八、申请人之违规纪录。

  九、无法配合本服务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之共乘模式或行驶路线者。

  十、其它情形。

  因前项各款情形而受调整或取消服务之申请人,本府应于乘车前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以电话或其它适当方式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府于不影响既定排班服务路线及已申请民众权益情况下,得提供临时用车。

  第11条 申请人于接受服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或其它证明文件正本。无证件或证件不符者,本府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12条 申请人应于申请用车时间至乘车地点搭乘。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取消接受服务。

  申请人取消接受服务或申请用车之日期、时间、地点、用途等资料有所变更者,应于乘车前一天中午十二时前向本府办理取消或变更。逾时而于本府出车前办理取消或变更者,推定为自行取消接受服务。

  服务车辆抵达预定乘车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当场取消接受服务者,为无故自行取消服务。驾驶员于向本府回报后得自行前往下一服务地点。逾申请用车时间十分钟以上而仍未抵达乘车地点者,亦同。

  第13条 本府应就前条情形制作违规纪录。推定无故自行取消接受服务之违规纪录自每次违规日起算半年后,不列入第三项之计算。

  申请人无故自行取消接受服务一次者,停止本服务一个月。

  申请人推定无故自行取消服务三次者,停止本服务一个月。

  第14条 本服务收取之费用应依规定解缴县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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