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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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