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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 1996-08-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 类 别 │  品   种    │     限   量       │
├─────┼──────────┼─────────────────┤
│     │衣料、衣着、鞋、帽、│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
│第一类物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 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
│     │币1,000元以下(含1,0 │ 种限1件             │
│     │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
├─────┼──────────┼─────────────────┤
│     │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
│     │          │ 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 │
│     │  烟草制品     │ 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
│第二类物品│  酒精饮料     │ 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 │
│     │          │ 下)               │
│     │          │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 │
│     │          │ 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
│     │          │ 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
│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 │
│     │          │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
│     │ 价值人民币1,000元 │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 │
│     │ 以上,5,000元以下( │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 │
│第三类物品│ 含5,000元)的生活  │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 │
│     │ 用品        │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
│     │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 │
│     │          │其中1件征税            │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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