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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市场化的新型劳动关系已基本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今年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全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县级力争达到50%,明年上半年达到100%。要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市劳动关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和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使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得到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劳动关系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依法确立和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促进就业保障、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的积极作用,形成既要有利于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又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四、各类企业都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尤其是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由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发挥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五、继续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当前,要以我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制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力争年底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50%以上非国有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六、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法律依据,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要提高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环节,积极指导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续订上体现“整体稳定、个别调整”的思想,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要着力解决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努力做好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并使其工资和其它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限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八、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监督检查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充实我省各级劳动行政监察队伍力量,强化劳动行政监察职能;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把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办法,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强化仲裁的效力和权威,充分发挥仲裁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要建立和发展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把企业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通过这一组织来调解处理,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节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十、积极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各方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特别是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把妥善安置职工放在首位。工会组织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能力。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协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特别要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发挥作用。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劳动保障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在调整劳动关系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十一、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要对本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一般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以便于沟通信息,掌握情况,及时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总工会 
省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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