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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函[2002]86号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退回失业保险金一事的请示》(东劳社字[200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又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不应享受的相关资金应予追回。 
  二、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但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一次性领取金额应为该自谋职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间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对符合提前退休和病退条件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领取金额暂核定至其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当月,其未领取的期限暂予保留。对达到提前退休和病退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凭存档部门证明信和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未领完的部分按月补发。补发标准以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的标准发放。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自谋职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以批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的标准确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 
  此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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