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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0]102号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略)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略)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略)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指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当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则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均参照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载重吨位等于0.5吨的三轮摩托车也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对于难以明确是A类还是B类的车辆或没有列入本规章中A类套国产品牌的进口车,由当地保险同业公会提出划分意见报保监会在当地省级派出机构审定,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应直接报保监会审定。材料中应将该套牌车的原产地、国内组装地、厂名、套用品牌名称、型号和现用国内品牌名称、型号等至列明。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除Ⅰ类以外的其他营业性车辆属于Ⅱ类,例如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等。
  对于租赁车辆无论其承租人是否从事营业运输,均按营业性车辆计费,并应根据租赁后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属于Ⅰ类或Ⅱ类。
  2.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
  Ⅰ类一属于A类车辆,并主要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行驶和使用性质为营业类的客车。
  高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汽车专用路、高速公路等。
  Ⅰ类车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核定座位数在二十及以上的属于A类的客车;二是主要的行驶区域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三是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Ⅱ类一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五)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Ⅰ一Ⅱ类使用说明
  本使用说明仅适用于车辆种类Ⅰ一Ⅱ类,不适用于摩托车、拖拉机。
  1.车辆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保险费应根据基本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
  2.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但投保后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时,应补交第三者责任险优惠部分的保费。
  本条规定了只有同时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才能优惠10%,其他情况下均不能享有优惠。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说明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
  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N]/2
  其中:
  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万元
  例如:某私人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赔偿限额,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
  N=200万元/50万元=4
  所以该车应收保险费为:
  保险费=4×1820元×[1.05-0025×4]/2
     =1.9×1820元=3458元
  4.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基础上上浮20%。
  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市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应是在标准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和非营业)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20%后生成的数据表。
  5.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本条规定了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的幅度,但其车辆损失险的基本保险费部分不属于上浮范围。
  6.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基础上上浮20%。
  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表是在标准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20%后生成的数据表。但其车辆损失险的基本保险费部分不属于上浮范围。
  7.同时挂粤澳号牌的车辆和在深圳特区以外行驶的同时挂粤港号牌的车辆,其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挂粤澳号牌的车辆是指经广东省公安部门核准的可行驶于中国大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并持有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核发的牌、证的车辆。
  挂粤港号牌的车辆是指经广东省公安部门核准的可行驶于中国大陆(深圳经济特区除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并持有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核发的牌、证的车辆。
  当同一车辆涉及到上面4、5、6、7项所述情况时,其费率(车损险基本保险费除外)上浮应累积计算。其计算顺序如下:
  第一步:地域整体上浮20%;
  第二步:粤澳或粤港车上浮20%;
  第三步: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上浮20%;
  第四步:如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优惠10%;
  第五步:在前四步的基础上计算有关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六步:如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条件,按规定优惠10%。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A.车辆损失险保险费(F1):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费率
   ×(1+20%)×(1+20%)×(1+20%)    ----  ----  ----      |     |     |      |     |     |      ↓     ↓     ↓    地域上浮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B.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F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固定保险费
   ×(1+20%)×(1+20%)×(1+20%)×(1-20%)    ----- ----- ----- -----      |     |     |     |      |     |     |     |      ↓     ↓     ↓     ↓    地域上浮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同时投保优惠
  C.附加险保险费(F3):部分附加险的保险费与基本险保险费相关,应在F1或F2的基础上计算。
  D.总保险费(F):
  假设续保险种相同,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记录。
     F=(F1+F2+F3)×(1-10%)               -----                |                |                ↓              无赔款优待
  (六)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费率使用说明
  1.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使用说明
  (1)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选择普通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
  (2)投保车辆损失险时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营业性摩托车、拖拉机一律使用普通保险单。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确定方法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普通保险单与定额保险单在销售区域的选择上是一致的。摩托车的核定座位按以下方式确定: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有核定证明外,排气量在50CC及以下的,按1人确定;排气量在50CC以上的按2人确定。
  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首府)在承保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时,不论用普通保险单还是定额保险单承保,其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最低档次只能为5万元。其他地区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中任意选择。
  3.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5万元。
  B类定额保单: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C类定额保单: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赔偿限额最低档次为2万元。
  排气量等于50CC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等于14.7千瓦的拖拉机按此档费率计算。
  4.摩托车、拖拉机责任险定额保险单销售区域划分
  (1)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
  (2)B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A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
  (3)C类定额保单销售区域为全国。
  (七)对其他特种类型车辆,按本费率表中选择相应档次计费,如啤酒罐车按罐车档计费,大于0.5吨的载货三轮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
  其他特种类型车辆应根据其车型、使用性质等确定车辆种类。例如:大型联合收割机应归入营业性“车辆种类10”内。对二轮。三轮电瓶车应按其输出功率折算后与摩托车档次划分标准(排气量50CC)对照并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确定。四轮及以上电瓶车应按其车型、使用性质归入相应的车辆种类中。
  (八)年费率、月费率与日费率使用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
│短期月费率(%)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3.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1)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六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5)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应扣除保险手续费3%。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导致合同无效的;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3%
  第三,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退还保险费应按日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三十六条,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三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一应收年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1)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本款规定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变更时保险费退、补的原则。本款所称“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日费率”即指日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不同,计算已了责任日保费有A、B两种不同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日保险费
  a.保险合同有效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费率;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时,日保费计算如下:
  日保险费a=年保费÷300
  b.保险合同有效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超过8个月时,日保费计算如下:
  日保险费b=年保费÷365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1)项所列方法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4)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九)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300元;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400元;新车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险费为500元。
  另外,无过失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与无过失责任险赔偿限额相等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对应的保险费的20%。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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