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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28 生效日期: 1987-07-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项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城乡集贸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城乡零散税收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税收征管工作偏松,偷漏税严重,税务干部素质不高,力量摆布不尽合理,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紧密,使一些商贩钻了管理上的空子。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城乡零散税征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结合普法教育,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税收宣传作为普法教育一个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具体规定。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懂得纳税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严肃税收法纪、认真查处违法案件,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偷税、抗税、漏税案件要认真查处,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在征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礼貌待人,文明收税。对以税谋私,接受贿赂,执法违法以及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加强管理工作。城乡零散税收政策性强,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为艰巨,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要由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区、乡政府负责人任主任,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同志任副主任。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好市场;(二)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三)协调、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案件;(四)对围攻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部门,欧打税务干部和市场管理干部的案件进行处理。

  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市场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原则上三个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目前有困难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并建立固定联系制度。对于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上没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帮助解决;今后新建市场时,要把联合办公的地方规划在一起,以便处理有关市场问题和方便群众纳税。

  四、完善征管办法,堵塞“跑、冒、滴、漏”。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规定建帐、记帐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各地工商企业要认真执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加工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对税收负担偏低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生产经营大户要指定业务熟悉的税务干部重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可在火车站、汽车站、航运码头、民航站建立税务检查站或由当地税务机关派人参加联合检查站。对需在交通要道建立税务检查站的,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建站前须层报省税务局与省公安厅商定)。各县(市、区)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扩大试点税务稽查队,加强零散税收中重点偷漏税案件的查缉工作。同时实行由税务机关或委托邮局对商品包裹查验盖章登记的征税办法。对个体建筑安装户承包工程的,可由税务机关委托银行或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边远山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同意,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乡)财政组代征税款。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个人购买商品或物品时必须向出售者索取当地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税收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在对外地个体工商业户来本地经营生产业务的办理临时户口后,应即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商业、供销、公安等部门和旅社、客店要密切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对住居在旅社、客店的工商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在城镇以居民委员会,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建立护税协税组织。鼓励检举揭发偷漏税案件。经过查处的案件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妥善部署征管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培训步伐,尽快使税务干部适应工作的需要。对规模大,税源多的城乡集贸市场除经税务局批准成立集贸市场税务所的以外,一般都应设立税务稽征组,专门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征管力量不足的,各地要进一步做好调整充实加强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当地情况对加强城乡零散税收的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将情况于八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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