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0]第40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珠江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报告》(国泰基[2000]13号)、《关于珠江证券投资基金规范上市和扩募延期的请示》(国泰基[2000]12号)及其他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珠江投资基金规范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上市、扩募、更名、续期,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江投资基金在资产及规模调整符合要求后,规范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规模为233,640,000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1994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二、核准《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以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三、珠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涉及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为主。在上市之前,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以及投资于单只证券的比例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在基金上市后6个月内调至规定的比例。
四、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当基金均年度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 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 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可按照《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计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同意国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 233,640,00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在上市后由原233,64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按规定的比例认购,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比例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共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单位,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9年11月30日)。
十一、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在扩募后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同意广州珠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江基金的未确认份额常年继续确认。如果广州珠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关停并转,则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珠江基金未确认份额的确认义务。 十三、基金上市、扩募、更名及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