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2]70号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高玲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西劳社文[200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个人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 十四 条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规定,按照第㈡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 条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规定是指下列人员:"㈠终止劳动合同的;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㈢被用人单位开除、和辞退的;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职工中断就业的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按照1996年我市有关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当职工个人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㈡、㈢项的规定,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辞职行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