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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 2000-06-02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信托”)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情达信托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东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传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信达信托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了高时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信达信托共获利10,322万元。

  二、处罚决定
  信达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信达信托处以警告并罚款300万元;
  (二)没收信达信托违规收入10,322万元;
  (三)暂停信达信托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复小军证券从业资格12个月;
  (四)对信达信托法定代表人陈玉华处以警告;
  (五)责令信达信托清理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并予以注销。
  信达信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信达信托、陈玉华、夏小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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