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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6 生效日期: 1998-12-06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8]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土+甬)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土+甬)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土+甬)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土+甬)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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