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的请示》(大工商发[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筑钢材事关生产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经销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建筑钢材的行为,扰乱了建筑钢材的生产管理秩序和流通秩序,违反了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门《关于重申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内贸科联字[1996]第37号)的规定。因此,对该经销行为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