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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4 生效日期: 1987-02-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62号《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市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批发代扣税款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得到各级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在税务机关的努力和代扣单位的配合下,批发扣税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执行批发扣税规定中,还存在着个别批发单位不按规定代扣税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平衡税负,保持税款的源泉控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市税务局(85)市税一字第208号关于批发扣税的各项规定,对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一律由代扣单位负责补交漏扣的营业税。希望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我市批发扣税的工作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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