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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74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合并一户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发[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统一该集团全资控股的3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按比例就地预交所得税,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振华(北京)电子工业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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