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3 生效日期: 2002-07-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厦府办[2002]106号)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厦公专办[2002]1号)及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建设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成立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诗福 
  副组长:陈心田、白玉渊 
  成 员:矫健、刘伟可、魏晓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建设监理安全处,电话:2205636) 
  主 任:刘伟可 
  副主任:矫健、陈守正、董学智、刘海天 
  成 员:肖明、张清辉、郭晓平、陈美美、黄德荣、郭加苜、张元安 
  建设监理安全处、基本建设综合处、政策法规处为主参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城监支队、监督站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配套规章、规范。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 
  1、20层以上的写字楼建设项目(我局负责的主要治理范围)。 
  2、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详见闽政办[2002]78号文)。 
  3、相关建筑消防设施。 
  四、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1998年9月1日)后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虽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营业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通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五、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建设和使用单位按《消防法》、《建筑法》和相关《消防条例》、《防火规范》及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划》等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认真查找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自行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完善手续,达到依法建设,依法经营的相关标准。 
  (二)政府职能部门将对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涉及单位(项目、场所)采取下述查处措施: 
  1、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未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2、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4、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订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5、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6、对未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自查整改和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组织查处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突出重点,区分情况,坚决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展开。 
  1、组织部署阶段(7月10日 ̄7月15日) 
  成立治理工作机构,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摸清20层以上写字楼建设项目和其它治理项目主要治理事项。 
  2、自查整改阶段(7月16日 ̄7月31日) 
  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查找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整改,按章办事,相关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要及时消除,并报消防管理部门,在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指导下,彻底整改。自查整改工作情况应于8月1日前报我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我局将安排人员重点调查回访。 
  3、综合治理阶段(8月1日 ̄8月31日) 
  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进行检查,对未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严格处理。 
  4、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 ̄9月15日) 
  省政府部署于9月15日前,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工作与公众聚集场所治理工作一并验收。9月30日前,省政府将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我局将在此间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列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的)应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9月10日前书面报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在10月10日前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工作。 
  七、治理工作要求 
  本通知所列治理范围、重点涉及的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各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紧密配合,依法治理,按章落实,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在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治理后的消防管理工作目标放在“防患于未然”上,力争使人民生命和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消防安全保障。 
  市消防支队设立的消防网站(http://www.fire.gov.cn)和举报电话(5095119)、电子信箱(faxf@Public.xm.fj.cn),受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举报和建议。 
  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工作简报》,以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希望各单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抄送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登记表》(自查表)(略) 
 
 
二○○二年七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