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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业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欺诈上市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
  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出具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文件签发人为该公司副总经理林国臣。
  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一)对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3.02万元,并罚款20万元。
  (二)对林国臣处以警告。
  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林国臣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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