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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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