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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38号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作为信息产业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的软件产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大力发展软件产业的关键是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为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培养、吸引和鼓励软件人才在我省创业,实现建设软件强省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软件人才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通过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系统设计师(高级程序员)或网络设计师以上资格的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教学、软件企业管理的人员。 
  二、每年从省政府设立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于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和鼓励软件人才在我省创业。 
  三、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全面启动中小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在普通高中及县城以上初中已开设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基础上,2002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初中开设;2003年在所有的初中和县城以上的小学开设;2004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学开设,2005年实现全部小学开设计算机基础课。 
  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或开设软件专业,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扩大软件及其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到“十五”末期,全省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软件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总规模要达到15万人,每年向省内输送软件及相关专业人才3至4万人。加大软件及其相关专业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建设力度,扩大招生规模。 
  五、省政府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高等院校联合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办软件学院,加速复合型软件人才和实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制定有利于培养实用型软件人才的招生政策,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培养既懂专业又精通软件的复合型人才,特别要注重培养精通外语的复合型软件人才。 
  六、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社会力量办学,在软件企业和相关企业建立高校软件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可根据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报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合理收费。 
  七、省外国专家局和省教育厅对从事高层次软件研发和软件教学人员出国培训、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一定资助。 
  八、对获得博士学位在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教学或从事软件研发的软件人才提供一定的博士启动费。 
  九、对于软件人才或有发明创造的软件研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籍关系可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十、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软件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并可以先聘任,后评审。 
  十一、为软件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的软件人才可优先获得政府提供的资助资金,其申请科技贷款、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资金、贷款担保资金时,可优先获得支持。 
  十二、允许群体或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三、软件人员取得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本企业软件的研发或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十四、在软件企业和软件学院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五、各级政府对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出境)在审批程序上给予特殊办理。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澳门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人才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视情况按需发给相应有效期的签注。 
  十六、各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在软件学院或已认定为软件企业工作的年薪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软件人才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50%,可当年补助,也可累计几年集中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购房和购车的总金额。上述人才离开我省软件企业即停止补助。 
  十七、设立辽宁省软件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软件研发、推广、出口及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省政府每年予以表彰及奖励,其奖金克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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