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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2 生效日期: 1980-09-12
发布部门: 津巴布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津巴布韦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提供单项设备、一般物资和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为实施各该项目,将由中国政府指定机构同津巴布韦政府指定机构商签合同。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津巴布韦政府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至二○○○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津巴布韦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津巴布韦财政部另行商定。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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