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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2]5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委)、建设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实际,现就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含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转制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离退休费的调整由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调整后高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部分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解决,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转制单位离休人员在2001年已经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下发的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缴入财政专户,并入基金。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转制前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执行冀办字〔2001〕10号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 
  三、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已经转制的单位?转制时间以有关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可参照国家和我省2001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政策,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整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再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和国家驻我省的所有转制单位。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过去下发的转制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冀劳社〔2002〕25号文件要求,尽快落实转制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第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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