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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积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积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积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确保工资发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基本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下同)按时、足额发放。但由于种种原因,少数地方仍有拖欠当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现象,部分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还没有消化完历年欠发的工资。为继续做好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努力消化历年欠发的工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的责任感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需要,是各级政府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要千方百计加快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依靠自身力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在继续做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的同时,对所辖县保障工资发放和消化陈欠工资要切实负起领导和指导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的力度,及时帮助解决资金不足等问题,对其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重点督查。省对各市调度的资金,要首先满足所辖县工资发放的需要。 
  各县、乡(含镇,下同)要把保障工资发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没有欠发工资的地方,要继续保持工作力度,防止发生新欠;有欠发工资特别是欠发较多的地方,要增强信心,进一步加大增收节支和筹措资金的力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当期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积极消化历年欠发的工资。 
  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范围 
  2002年确保工资发放的目标: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期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欠发工资;二是到年底基本消化历年欠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及补发欠发工资的范围:编制内职工应由财政供给的、属国家政策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力保证地方性津补贴的发放。 
  为保障补发历年欠发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县要抓紧组织力量,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界定、核实截止2001年底欠发工资的项目和数额。有关市要严格审核所属县上报的统计数据。各地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凡数字虚假一经查实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认真测算财力和工资性支出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客观地测算和分析可用财力,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测算财力余缺,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估。凡存在财力缺口的地方,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财力缺口问题。对财力确实不能满足工资性支出的县,由市财政核算、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力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核算、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级财政通过规范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增资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有欠发工资的县在历年欠发工资没有消化完之前,一律不得执行新的增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将扣回增资转移支付,用于补发历年欠发的工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要首先用于发放和补发干部职工的工资。 
  (三)适当集中预算外资金用于保障工资发放 
  从2002年起,凡有欠发工资的地方,原则上市级按不低于预算外资金总额的20%、县级按不低于30%、乡按不低于40%的比例集中预算外资金(大、中、小学的预算外资金除外),用于补发欠发的工资。各级预算外资金集中基数的确定,应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数为准。凡未按决算数集中到位且仍有欠发工资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四)加强对市、县工资发放的资金调度 
  对补发历年欠发工资确实存在财力缺口的县,由省、市财政通过借款的方式给予帮助。所借款项从对县增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中逐步扣还。对工资发放存在季节性、临时性财力困难的县,省、市财政要积极调度资金,帮助其解决困难。为进一步增强市对所辖县工资发放工作的责任,省级财政一般不直接对县借款或调度资金,主要通过市财政转借或调度,由市财政负责按期归还或结算。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凡有欠发工资的县、乡,财政预算不得安排建设方面的支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除外),已经安排的,要全部调整用于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欠发的工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准修建办公楼,不准购置小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大力压缩其它非工资性支出。省、市财政补助的项目建设和部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县历年欠发的工资消化完之前,一律暂缓拨付。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工资专户的管理。财政收入、工资性借款和上级财政调度资金必须首先进入工资专户,确保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到达,保证能够足额发放当月工资。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工资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资资金用于其它开支。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把关,督促划转。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直接拨入个人工资账户。 
  (七)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计划、措施。有欠发工资的县要将有关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同时,由省财政厅向仍有欠发工资的县派驻工作组,帮助分析财力状况和制定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计划,进行财政专项审计,指导和督促其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各级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自行聘用人员。 
  各级政府要将保证工资发放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到2002年底,对于财力足以保障工资发放和补发欠发工资,但仍发生新欠工资和未能基本消化完历年欠发工资的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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