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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切实提高出访效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2]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对外交往和经贸往来日益活跃,因公出国(境)人数明显增多。1至4月份,全省共审批各类因公出国(境)团组2832批、12197人,出访人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3.8%。通过出访,有效地扩大了山东的对外影响,促进了我省的对外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团组依然存在出访任务不明确、团组结构不合理、人数过多、重形式轻效益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因公出访的效益,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重申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一定要讲求实效。组织因公出访要从全省和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出访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务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适当控制和压缩出访团组的数量和规模,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出访1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2个国家不超过12天,原则上一次出访不多于2个国家。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从严掌握党政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出访。各级党政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分管工作上,不能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出访任务必须与其担任的公职身份相称,凡是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或不属于自己分管业务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是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出访;凡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严禁党政机关人员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出国名额搭车出访。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得通过因私、旅游渠道办理与公务有关的出国事项。 
  四、加强对出访成果的跟踪和检查。出访团组回国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出国任务审批部门报送出访情况报告。对于出访期间洽谈的项目、签订的协议等,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分工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专人负责,认真抓好项目的落实。 
  五、各级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严格把关,照章办事,注意加强对全省或本地区因公出访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宏观管理,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要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各单位按此通知后,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切实提高出访效益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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