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0日 
 
 
关于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人身安全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城市快速干道和高架桥梁日益增多,给城市环卫作业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是我省城市清扫机械化作业程度低,绝大多数路段只能实行人工清扫和保洁,因此环卫工人清扫作业时经常发生被撞致伤、致残、致死的恶性事件。为切实保障城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的人身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对环卫工作的认识,树立尊重环卫工人劳动、关心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意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环卫工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环卫事业、保障环卫工人作业安全作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实际措施,纳入日常工作议程。要从加快环卫事业改革步伐,逐步理顺环卫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和维护环卫工人在路面作业中应享有的特殊权益,为环卫事业发展和环卫工人劳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投入,尽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照国家规定,2000年底大中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应当达到40%,截止2001年底,我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平均不到5%。因此,各地市、有关部门要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装备作为“十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逐年加大对环卫清扫作业设备的投入,逐步改变我省城市环卫事业的落后状况,从根本上解决环卫工人作业安全问题。 
  三、切实加强道路清扫工人的作业安全保护。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路清扫作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为城市街路一线清扫工人配戴全省统一的安全防护标志服装;城市街路清扫作业单位,要到当地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移动交通警示标志;市区重点路段街路在人工清扫作业期间必须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以此限定机动车辆通行时速或临时绕线行驶;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重点街路的交通管控力度。 
  四、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杜绝证照不全、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交通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违章行车等事故隐患。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侦破力度,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办理道路清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环卫部门或道路清扫责任单位要为道路一线清扫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额度应不低于每人每年享受2万元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1万元意外医疗保险标准。以解决清扫工人被撞后的医疗、补偿等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尊重环卫工人劳动、维护环境卫生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社会公德和文明意识,摒弃随地乱扔废弃物的习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保障环卫工人清扫作业安全问题作为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配合行政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环卫工人清扫作业安全措施;各级城管监察队伍要加大对违反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