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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局面,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99年,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国民经济总体安排,几次调整了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调高了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一、1999年1月1日,调整了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7%;
  2.农机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由9%、11%提高到13%;
  4.有机化工原料、天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5.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6.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由3%提高到5%。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提高出口退税率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3.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农产品继续按5%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以上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商品代码为依据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对激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般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销售货物办理出口退税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在国内采购货物时,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款金额和税额,借记“商品采购”或“库存出口商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在货物出口销售后,借记“应收国外账款”,贷记“出口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结转出口成本时,借记“出口销售成本”,贷记“库存出口商品”等科目,同时,将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与按规定计算出的出口退税额之差进行成本结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企业接到出口退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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