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义勇警察大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警保字第09421106100

一、台北市政府为有效运用民力,协助警察勤务、维护社会治安,补充警力不足,并抢救各种灾害,于战时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有效支持军事勤务任务,特订定本规定。

二、义勇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义警大队)之任务如下:

(一)协助防窃、防盗。

(二)协助担任一般警戒勤务。

(三)协助执行一般警察勤务。

(四)协助重大及重要治安事故之民力支持及调度。

(五)协助空袭及战时支持军事勤务。

(六)协助灾害救助工作。

(七)其它临时指派勤务。

三、编组: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简称警察局)设义警大队,其编组如下:

(一)义警大队下设各中队、各分队、各小队:

1.以警察局各分局为单位成立一个义警中队、以各派出所为单位各成立一个义警分队,若干小队编成一个分队,若干分队编成一个中队为原则,各中队、分队应分别冠以分局、派出所单位名称。

2.依任务需要设直属女子义警中队,其编组比照中队。

(二)人员配置:

1.大队部:

(1)置大队长一人,由民防总队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综理大队队务。

(2)置副大队长三人,由大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分别襄理大队队务。

(3)置执行副大队长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长兼任),负责统筹大队队务。

(4)置有给职大队指导员一人(由专任副总干事转任),另大队指导员(由督导转任)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协助指导及推展大队队务。

(5)置大队秘书五人(兼大队秘书二人分别由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长及会计室一人兼任,另有给职秘书三人由原专任督训、人事、总务组长转任),办理大队队务。

(6)置大队干事十九人(兼大队干事由警察局保安科业务承办人兼任,原大队有给职干事三人及十五个中队有给职干事各一人转任),协助办理大、中队队务。

(7)置有给职大队书记二人(由原专任驾驶、工友转任),办理大队文书庶务。

2.义警中队:

(1)置中队长一人,由大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综理中队队务。

(2)置副中队长二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具有领导能力之热心人士担任,襄理中队队务。

(3)置中队指导员五人至二十人,由中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担任,协助指导及推展中队队务。(以整编核定人数为准)

(4)置中队干事(由大队配属各中队专任干事担任计十五人)、分队长、副分队长、分队干事、分队书记各一人、小队长、副小队长若干人,由中、分(队)长就其编组遴选适当人员担任,分别综理、襄理分队务、办理文书作业;综理、襄理小队队务。

(5)每小队以八人至十二人编成,并以每一警勤区遴选一人至六人为原则。若干小队编组成一分队,若干分队编组成一中队。

四、遴任资格:

(一)共同条件:

1.凡具有其它民防团队身分者,不得重复遴任(参加村、里、社区守望相助巡守队者除外)。

2.设籍本市或临近市镇。

3.五年内未受刑事判决有罪确定,且未因「妨害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妨害公务」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并经裁决(处)确定者。但因业务过失(车祸)等过失犯案件经缓起诉、缓刑或得以易科罚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初入队年龄:二十岁以上,未满六十岁之人。

5.身心健康、仪态端正、品德优良、无不良嗜好者。

(二)个别条件:各级干部遴选条件如下:

1.服勤表现良好,经考核绩优者。

2.服从负责,立场客观,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领导能力,主动积极,热心公益,协调服务热忱者。

(三)大队长、副大队长、大队指导员、中队长、副中队长、中队指导员等干部,入(离)队年龄不设限,其余大队干部、中队干事、分队长、副分队长、分队干事、分队书记、小队长、副小队长、队员等,届龄六十五岁者应自动离队,遴选程序依权责办理。

(四)大队长产生方式:由市长或授权警察局局长推荐任用之。

(五)大队部各级专任干部依「台北市义勇警察大队专任人员工作职掌及遴选考核作业规定」(如附件一)办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队长由民防总队遴选、核任,并发给派令。

2.副大队长、大队指导员、大队秘书、大队干事(含各中队干事)、大队书记、中队(直属中队)长由大队遴选、核任,并发给派令。

3.大队顾问由大队长遴选、核任,并发给聘书。

4.副中队(直属中队)长、中队(直属中队)指导员、分队长、副分队长、分队干事、分队书记、小队长、副小队长由各中队遴选、核任,并发给派令。

5.队员由各该辖警察分局(中队)招募遴选填具「义警推荐表(附件二)、异动名册(附件三),经主管核定后,并报请核备。

6.义警干部之遴选依权责填具「义警推荐表、异动名册」报核。

各级干部任期与市长任期同,相同职务仅得连任一次。但服务热忱、着有功绩及具有众望者,得由权责单位核定续任之。

五、义警服勤规定如下:

(一)警察局应策订年度服勤召集实施计画,并配合人员异动及任务需求来检讨修正。

(二)义警应配合警察执行勤务。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发性工作以补警力之不足。

(三)义警服勤,应着规定制服,配件齐全,仪容端庄,态度和蔼。但情况特殊,得着便衣服勤。如参加巡守队依其团队规定穿著。

(四)义警人员平时服勤应由警察派出所于每月初,斟酌辖内治安实际状况及勤务需要,按月排定勤务分配表陈报分局核定后,通知义警服勤,基于治安上需要或天然灾害、空袭防护、春安工作、重大节日、临时召集服勤,应另行排表实施。

(五)义警人员服勤除依协勤人员勤务分配表(附件四)执勤外,另协勤人员出入登记簿(附件五)、协勤人员工作纪录簿(附件六)等,应由执勤人员填写,并经派出所主管核章。

(六)义警人员平时服勤每月四小时至十二小时为原则(不包括临时召集服勤时间),并于分局、派出所勤务分配表内注明勤务类别,各级查勤人员随时查察督导。

(七)义警应召服勤时,其出勤、退勤均于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记簿签证;具有工作绩效者,应由执勤人员填写工作纪录簿时并予叙明,并送派出所主管核章,以备查考。

(八)义警人员每次服勤时依勤务状况,由分局、派出所相关人员或义警带班干部实施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对于辖内义警应确实掌握其干部,再由干部逐级掌握所属队员,并应策订通报联系集合方式,利用机会实施集合演练,以加强运用效果。

六、指挥权责:

(一)义警大队,系警察局编组之民力任务团队,应受警察局之指挥、监督、运用与考核,并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由义勇警察大队大队长依权责处理。

(二)各辖区分局之义警中队隶属义警大队,应受各该分局之指挥、运用,并授权由各分局依权责处理,对相关业务、勤务,均应由分局报警察局核备,经核定后行之。

七、服装及装备:

(一)义警制服(礼服、常服)说明:

1.上下装:式样及颜色与警察制服相同(钮扣颜色银色)。

2.帽:大盘帽式样颜色与警察同,帽墙按职务围以银线、稻穗。便帽颜色式样与警察同,帽墙按职务围以银线、稻穗。女义警与女警式样颜色同,帽墙按职务围以银线、稻穗。

3.衬衣:淡紫色,式样与通用衬衣同。

4.领章:飞翔形金属银色警鸽图案,纵横约二公分至二.五公分,缀于左右领端。

5.单位标识章:布质电绣单位名称由左至右「台北市义勇警察大队○○中队」字样,长八公分,宽二.五公分,红色底金黄色字金黄色边,佩于左胸口袋上缘中央处。

6.阶级章:

(1)布质电绣红色底,金黄色边,长八公分,宽二.五公分,红色底上缀银白色线及五角银星,佩于右胸口袋上缘中央处。

(2)义警人员佩带之阶级章,其银线数及五角银星数依其职务配阶而定,职务配阶另定之(如附件七)。

7.臂章:布质盾形红色,高九公分、宽七公分,佩于左肩袖头接缝下二公分,上缀电绣银白色由左至右「台北市义勇警察大队」文字,中缀电绣代表义警「梅花」之队徽图案,下端以计算机楷体电绣阿拉伯数字五码代表队别及个人编号。

8.大衣:银白色钮扣,余颜色式样与警察大衣同。

9.领带:藏青色。拉炼式止滑带头、固定式,长四十四公分,最宽处八公分。

10.裤腰带:藏青色,宽三.二公分、长度九十公分以上,裤带头为长六公分,宽三.五公分,厚○.六公厘,裤带铜头压模由左至右「义警」二字。

11.鞋:黑色皮鞋。

12.女性义警人员服装颜色、式样与女子警察制服相同(钮扣颜色为银色);其配件、标识同上述规定。

(二)义警装备:

1.义警大队人员识别证、制服式样及配带之标帜、应勤装备等,由义警大队签报警察局依规定统筹制发。

2.义警服勤时,准佩带警棍、警笛、反光背心、交通指挥棒,退勤后应集中派出(分驻)所或分局保管。

3.义警服装非协勤、训练、演习等活动,不得穿著,平时得自行保管。

八、训练、演习及服勤召集:

(一)训练区分:各项训练实施之次数及时数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如训练经检测未达标准者,应再实施训练至合格为止。

1.基本训练:整编完成之年度,应一次或分二次实施八小时基本训练。

2.常年训练:每年度实施一次或二次,每次以四小时为原则。

3.干部训练:对小队长以上干部实施之专业训练,每年度实施一次,每次以四至八小时为原则。

4.其它训练:依实际需要实施。

(二)训练、演习及协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以书面通知为原则,情况急迫时,得以口头通知之。

(三)干部会报:大队部每六个月应召开一次、中队每三个月应召开一次、分队每二个月应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

(四)义警人员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持军事勤务召集,应签发召集通知书,并应于报到十日前送达受召集人。但因协助抢救重大灾害、战时、事变时或特殊事故,得以适当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补发召集通知书,不受于报到十日前送达之限制。

(五)对于训练、演习及服勤表现优异之义警人员、小队、中队应予奖励表扬。

九、福利与济助:

(一)义警伤亡医恤福利,依「台北市义勇人员伤亡医恤福利济助实施要点」从优抚恤。

(二)义警因协勤、编组、训练、演习、点校等因意外事故而受伤或死亡者之济助,依「财团法人警察、消防及义勇民力安全济助金核发作业规定」从优抚恤。

(三)义警协勤、编组、演习、点校等有具体工作绩效、应核发绩效慰问金,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义警、民防人员工作绩效慰问金作业规定」办理。

(四)义警得参加义勇人员福利及互助。

十、奖惩与考核:

(一)奖励区分:

1.奖章:依照益群奖章授予要点及有关规定办理。

2.奖状、奖牌:个人由所属各级机关或相关单位核颁,团体则陈报各该上级主管机关核颁。

3.奖励: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二)惩处区分:

1.罚则:依「民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科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编、饬令退队,由警察局核定后办理: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过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但因缓刑而付保护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缉逾二个月,未撤销通缉者。

(4)假借职务名义,意图敲诈、勒索、侵占、恐吓,影响声誉,经查属实或提起公诉者。

(5)因妨害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或妨害公务,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处有案者。

(6)经营或从事与色情有关之职业,或开设、参与经营赌场,或担任赌场保镳或其它非法、不正当行业,经查属实者。

(7)诽谤长官、破坏团结,情节重大或言行故意损害民防团队形象,经查属实者。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演习、服勤、或支持军事勤务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胜任民防工作者。

(10)其它有风评不佳,经检举后查有具体事证,不适任民防工作者。

3.训诫:以口头或书面为之。

(三)义警人员之考核,由警察局(义警大队)、各分局(各义警中队)建立考核纪录,单位主管核章;并依平日表现及训练协勤之优劣逐项注记,不适任者即予退队,每年定期就其品德、工作、勤惰及健康状况等综合考评计分一次,查核后发还继续记录并持续保留至退队,对于退队旧卡应保留一年。义警人员异动,考核资料随之异动,并持续考核记录(附件八)。

(四)每次整编或平时,干部、队员届龄荣退,由警察局颁给感谢状。

十一、经费:义勇警察大队所需经费,由警察局编列年度预算补助支应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