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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企业,转让后佛山兴华的国有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佛山兴华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佛山兴华38.9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佛山兴华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佛山兴华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佛山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兴华,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将上述第一、二项的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同时还应详细披露关联人员买卖股票及转让中各方以实物资产支付转让款项和偿债的情况,并保证不再发生上述违规和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行为。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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