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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3-14 生效日期: 1963-03-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配合市场管理,有利于国家收购农副产品,调节收入,平衡负担,积累国家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在全省开征集市交易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集市交易税是一项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农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地都必须切实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强领导。在集市交易税开征初期,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公社,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并组织商业、供销、农业、公安、财政、税收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征收中所发生的问题。 
  (2)做好宣传工作。必须从上而下,从内到外,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对社、队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讲清楚开征集市交易税的意义、政策和办法。 
  (3)加强市场管理。各地应当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集市贸易的行政管理,以保护正当贸易,打击投机倒把,同时也便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对于集市交易税的偷税、漏税案件,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轻重,分别加以处理。对农民应当着重进行教育,照章补税,不予处罚;对商贩除了照章补税外,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经过几次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按偷漏的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但是对处罚,税收机关必须加强控制,有关部门要注意检查,防止发生滥加施罚。 
  三、受灾地区,农民出售应当片收集市交易税的产品,可凭灾区减、免税证明免纳集市交易税。 
  四、开征集市交易税以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相应调整为七元。 
  现将“江苏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发给你们,希即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生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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