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人教字〔1999〕419号

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0年我院共有毕业研究生3749名(博士生1774名;硕士生1975名),其中:统分生3239名;定向生272名;委培生64名;在职生174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1.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要坚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2.2000年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国家有关就业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防止人才安排使用浪费,使有限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
  教育部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3.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优秀的毕业研究生充实到我院的科技队伍中去,为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和实现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具体规定和要求
  1.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凡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应参照委托培养方式补交教育培养费。定向生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委培研究生按招生时协议就业。?
  2.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春季毕业生一般不超过一月底;夏季毕业生不超过四月底。逾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培养单位商请毕业研究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协助推荐安排就业,并将其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生源地区的确认:属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指入大学前家庭所在地;属由工作单位考取的,指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4.凡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应征得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审核,维护其严肃性。《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和毕业研究生三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随意违约。就业计划下达后,毕业研究生要求调整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5.对报考博士(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尚等待录取通知的毕业研究生,可同期参加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双向选择”,培养单位和毕业生本人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情况,考取的按自然减员对待;未考取的按“双向选择”的协议就业,既未考取又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6.对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统分毕业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录用证明材料上报就业建议计划。资格考试通过并被录用的,按计划派遣;因故未被录用的,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
  定向、委培研究生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7.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在最后一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批准后,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时,按生源地区列入回首二次分配计划,派遣时成行的按减员处理,未成行的按计划派遣。?
  8.毕业研究生不得派往非生源地调配部门待分配,也不得派到从事劳务输出性质的人才公司。?
  9.凡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事先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就业计划。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名单报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人事教育局 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D/Index.htm') >人事教育局研究生博士后处和调配与编制处备案。已经列入就业计划的要按期答辩,否则按肄业生和结业生派遣。?
  结业和肄业(退学)的研究生均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有接收单位的予以一次性派遣;在本年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再负责派遣,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10.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应允许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培养单位自定。一年内病愈且有接收单位的,可列入下一届就业计划;满一年仍未病愈的,按病退处理,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由本人、培养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11.列入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范围选择工作单位,两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分配。不服从分配的,由地方按不服从分配处理。各培养单位及时为这些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并同时将档案、户口转至地方主管部门。?
  12.春季毕业生是指2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春季就业建议计划应于2月15日前上报;夏季毕业生是指在6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夏季就业建议计划应于5月15日前报。?
  各培养单位上报2000年就业建议计划和2001年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表时,要同时报送数据软盘,软盘和计划表、生源表中的数据项要完整、一致。数据库中的院校代码、专业代码、主管部门代码、单位性质代码都应使用1999年更新后的。?
  就业计划中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应列出原定向、委培单位。对出服务范围的就业建议计划,应附情况说明和毕业研究生补交培养费收据的复印件。?
  京外地区的就业计划应由分院审核后统一上报。?
  13.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原则上不予改派。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调整的,经培养单位报院同意后,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附原派遣单位同意改派和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定向、委培生还应附上补交培养费的复印件),由院报教育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院不受理京外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在本地区的调整改派和毕业生报到后的调整改派。?
  申报春季毕业生改派时间在5月20日前,申报夏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8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14.定向、委培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由申请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向培养单位缴纳全部培养费后,填写《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报院审核,再由院报教育部审批。?
  15.毕业研究生的调整改派要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从严控制、就地调整为主的原则,调整改派的流向是充实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16.北京地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京高教学(1994)042号文件)并参照《北京地区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户籍管理工作。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将户口迁出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在派遣前,要认真审核,违者不予派遣。?
  17.毕业研究生如不顾国家需要,经教育仍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国家安排或不履行就业协议,自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由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取消其分配派遣资格,并由学生本人偿还在读期间享受的全部生活补助费和全部培养费后,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1.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时间要求严格,工作任务繁重。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就业分配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具体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研究生,努力做到毕业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同时,培养单位还应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和研究解决,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保证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培养单位要注意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要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既适合自身条件又满足国家需要的单位就业。?
  3.培养单位对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培养费要严格管理,主要应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和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或作为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急需用人单位的资金。?
  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系人:周 莉 夏 阳?
  联系电话:010-68597428 68597430?
  传 真:010-68522353?
  电子邮件地址:Lzhou@cashq.ac.cn?

附件:一、2000年中国科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日程表(略)?
  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略)?
  三、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略)?
  四、2000年中国科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表(略)?
  五、2001年中国科学院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表(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