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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本市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4-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2002年本市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今年本市将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在去年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收到实效。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确定重点,综合治理 
  从今年5月开始,重点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方面的整治 
  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和销售方面的整治单位包括:爆破拆除公司、爆破器材储存单位、爆破器材经营单位。要重点做好各使用销售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正确流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和储存方面的整治单位包括:各有关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要通过强化防伪措施和打击非法烟花爆竹活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的批发、储存、销售行为。 
  (二)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整治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的八成以上,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至关重要,此项整治要以预防公路客运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加强客货运输安全管理,扭转交通运输群死群伤事故多发的局面。重点整治:严重超载、酒后驾车、严重超速、违章超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同时,加强机动车牌证管理;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等。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方面的整治 
  整治的重点是人员聚集、消防管理相对薄弱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宾馆、饭店、商场、大型展览馆、学校、幼儿园等。要对去年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列入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凡是没有按照整改承诺如期整改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要结合贯彻公安部61号令,对列入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重点检查,以确保消防安全。 
  (四)水上交通方面的整治 
  重点是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的专项检查;开展船员管理秩序的专项整治;强化通航秩序管理;加强水运危险货物监管。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运和废弃物方面的整治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狠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非法生产、经销、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在整治过程中,要从生产使用环节入手,关停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消除隐患。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运管理,把好危险品运输市场的准入关,规范危险品码头作业许可证发放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同时,还要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的上岗安全培训。要严格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销售行为并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的动态跟踪管理。通过整治,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建设工程吊装及施工方面的整治 
  重点范围为大型设备、构件等的吊装及施工。各单位要围绕起重机械的完好率及有证使用,建设工程吊装及施工方案的制订、审批及实施,防范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措施的完善,多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系统的建立与安全管理等,狠抓各项安全,努力做到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有效防止工程吊装及施工事故。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成立市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重大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订、落实整治方案,统一指挥、协调、督促有关工作的开展,具体分工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方面的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水上交通运输方面的整治由市海事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运和废弃物处置方面的整治由市交通局、市商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工程吊装及施工方面的整治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建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总工会、市重大办、市公安局等负责。同时,各区、县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整治工作。各方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通过共同努力,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推动各项整治的落实。 
  三、分段落实,务求实效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整治。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前结束) 
  由各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计划,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并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社会宣传,形成舆论声势。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结束) 
  由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7月底之前,摸清各专项整治对象的情况,搞好信息资料的汇总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摸清的情况,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排查、检查工作。8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内的专项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重点整治阶段(11月底前结束) 
  从九月开始,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系统的专项整治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等实行检查,以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各区、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落实人员,对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复查,确保整改率。尤其是对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真正改变“检查不断、隐患不改、收效不大”的现象。同时,市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重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抽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底) 
  12月底之前,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把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报市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市政府,年底之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依法整顿,巩固提高 
  在安全专项整治中,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法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要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要按规定追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切实改变一些责任人只争权而不负责任的状况,切实提高安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达到“三加强、二提高、一确保”,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得到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得到加强;领导、职工和市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各区、县要以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快社区安全管理的建设,建立并完善社区安全管理的网络,扩大安全生产监管的覆盖面,逐步消除安全管理的盲区和空白点,使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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