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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2]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26日 
 
 
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十五”潮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保卫和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和完善与我省“十五”计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努力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进行,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研究、解决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管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和发展,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整改,以及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等重大问题。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消防工作督察、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特别是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切实保障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 
  (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全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整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且投入资金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实行包项督办负责制,明确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关部门对应进行前置消防审核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发有关许可。旅游部门要严格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宾馆不得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外资企业管理部门、个体私营协会、工商联、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居(村)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要尽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消防施的投入,采取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以及充分利用国外政府贷款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加强和改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水平,确保将城市建设维护费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 
  (五)积极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企业和农村柴草垛、林区样子城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落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停产停业、转产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手段,大力发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消防安全咨询、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工具消防安全检测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建立适应省情的消防中介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整体功能 
  (一)制订、修改和实施城市建设消防规划。城市、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市、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之中,与之同步组织实施。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由消防部门提出计划,由城建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二)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建设,解决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站建设应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的原则,哈尔滨市应建成4个以上消防站,其中,2003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建成1个特勤或标准型普通消防站,重建太阳岛风景区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005年底前,在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南岗区宣化街分别建成1个普通消防站。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分别建成2个以上消防站。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分别建成1个以上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好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应具备独立的营区和训练场所,担负本地区的社会抢险救灾现场处置任务。县(市)消防站要建设好一个特勤班。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航运部门,要建设和完善水上消防站。哈尔滨市要针对地下商城的规模和特点,于2003年前,建立地下商城企业特勤消防站。 
  (三)加快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城镇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应以设置防寒型消防止水鹤为主。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上水鹤的原则,“十五”期间,消防上水鹤的建设数量为:哈尔滨市50个以上,齐齐哈尔市30个以上,大庆市40个以上,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分别为15个以上,伊春市4个以上,黑河市5个以上,绥化市、七台河市分别为10个以上。建制镇建成区内应按每3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水源的原则建设消防上水鹤。各大中城市现有城市主干道和商业区、人员密集区应按国家标准合理设置消火栓。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装备,消防装备要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使我省消防车辆装备适应扑救现代火灾的需要,消防员的防护装备达到标准,提高我省消防工作技术和装备整体水平。2002年底前,尚没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的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应配备32米以上举高消防车。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庆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没有达到举高消防车配置标准的县(市),在2003年底前,根据需要配备20米以上举高消防车。消防车数量没有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的消防站,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水罐消防车,尽快达到国家标准。缺水地区的消防站应配备多台中型以上水罐消防车。2005年底前,省辖市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各县(市)消防站配备器材消防车。要针对消防车辆的服役年限和实际状况,购置适应扑火需要的消防车辆,按时更换退役消防车辆。各种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必须尽快达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配置的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建设,应符合企业消防特点,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消防装备。2002年底前,消防员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的配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要依托公安“金盾工程”,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立与完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逐步实现市区消防中队通信终端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在2003年底前,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具备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尽快启动,在规划年限内完成。要完成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并建立和开发具备全省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及其运行软件。 
  (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作用,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接受人民群众的紧急求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在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中的领导职能,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现场主要处置力量的政府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特大灾扑救方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强特勤综合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加强特勤消防车辆和现代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使本地区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 
  (七)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大力提倡在新兴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和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独立城区,以及兵役制消防力量不足的县镇,建立和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队。积极发展乡镇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全省未设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乡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应积极筹措资金,购置车辆,设置专(兼)职人员,建立和完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村屯都要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落实人员和器材,并达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 
  三、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灭火知识,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提高公民的消防素质。要注意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在消防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高等、中等院校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五好家庭”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要在车站、机场、码头、客运站、人员集中场所、商业繁华地段等设立永久性消防公益广告牌。制定《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工作评价标准》,培养并推广社区消防工作典型。2003年底前,90%的城镇社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消防教育展览馆,做好消防队站向社会开放工作。到2003年,所有城市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到2005年,所有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的参观和咨询。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开办消防宣传网站,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要以省消防培训中心为依托,建好消防培训基地。各地市要尽快建立消防培训中心,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各单位每年对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单位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火 
  (一)加强地方消防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黑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层地下建筑、人员物资集中场所行业消防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治火,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消防监督执法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完备。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督促各单位主动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省公安厅 
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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