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7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高雄市珍贵树木保护工作之推动及执行,特依高雄市珍贵树木保护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设高雄市珍贵树木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高雄市辖区内珍贵树木之认定事项,包括群体树木、绿篱、蔓藤等珍稀或具生态、生物、地理及区域人文历史、文化代表性之珍贵树木鉴定事项。
(二)施工地区内珍贵树木之树籍资料及保护计划或移植与复育计划等相关数据之审议事项。
(三)奖励、表扬参与协助珍贵树木保育及养护工作绩效优良者之审议事项。
(四)珍贵树木保护政策及推动方向基本原则之咨询、审议事项。
(五)违反高雄市珍贵树木保护自治条例重大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其它关于珍贵树木之法令释示及争议协调等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建设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建设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机关科室主管以上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务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发展局代表一人。
(六)植物、园艺、景观、植病、森林、建筑设计、都市计划、都市设计领域或相关公会、学会、基金会、公益团体之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六人。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决议事项由本府建设局函请各相关单位办理。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建设局主管农业业务科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置干事二人,由本府建设局相关人员兼任,办理各项事务。
六、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建设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