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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06 生效日期: 1996-09-06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内贸饮字[1996]98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美发美容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国家级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国家一级评委中推选;
  担任国内全国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含特一级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全国性技术比赛评委;
  (三)在专业理论方面的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
  (四)有反映时代和高于现实生活的审美水平,在发型设计、修剪、造型技术及美容化妆技巧等方面能够不断创新;
  (五)熟悉基本的英语专业术语。
  国家二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技师(含特二级师)以上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或者在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获得过冠军;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国家一、二级评委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全国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全国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饮食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国家一级、国家二级评委候选人,报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二)候选人须通过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美发美容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部门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国家级评委有效期一般为每届5年。每一届有效期满,须参加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组织的考核、审查。
  经考核、审查合格者,国家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国家一级评委,其资格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国家级评委候选人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国家一级评委将被降为国家二级评委或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将被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随时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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