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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 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三 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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