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和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新就字[2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滞留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因此,滞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另计发经济补偿金。但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二、滞留中心的条件。凡进中心前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10年以上的人员,在协议期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滞留中心的程序。由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的当月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式样附后),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标准。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滞留中心期间,按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但在滞留中心期间,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外,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予调整。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滞留中心的期限。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中心的期限依据其协议期满时本人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即以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时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总额除以其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月标准,所得出的月份数即是其滞留中心期限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六、滞留期限届满,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凡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滞留中心期满证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为了鼓励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对已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滞留期限届满以前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在扣除其滞留中心期间已经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含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将剩余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
附:
1、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附表略)
2、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批表(附表略)
3、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
4、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申请表(附表略)
5、滞留中心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3:
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文件规定同志自愿选择滞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经厂务会议研究,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下岗职工)
二、协议期限
本人应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按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折算,滞留时间为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对乙方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
2、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发放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3、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按期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5、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二)乙方:
1、按自治区规定享受滞留中心期间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2、按自治区规定标准享受甲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在协议期间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