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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0]第29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发布印刷品广告处罚主体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1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第 十一 条规定,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方能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此类印刷品广告。因此,不论广告主发布前是否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只要最终未经登记核准,即为违法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 条规定对广告主予以处罚。 此复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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