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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日号)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为了激励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2001年1月1日后符合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4部分计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仍按渝府发[2000]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2001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职条件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按以下办法计发。 
  计算公式为:T1=AB+K/120+1%AQM1+70M1/M 
  其中70M1/M为补贴性养老金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意见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不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四、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及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 
  T=20%A+K/120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200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按本意见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60元的,按260元计发;2001年1月1日起退职的人员,按本意见计算的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10元的,按210元计发。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地区退休(职)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在不高于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六、按本意见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或月退职生活费,从2002年1月起执行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意见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中字母解释同渝府发[2000]48号文中的解释口径,即: 
  T至月基本养老金 
  T1至月退职生活费 
  B至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至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至职工退休前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至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至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 
  M至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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