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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定》,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昆明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消防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依靠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强化消防意识,严格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坚持齐抓共管,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成效,决定成立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江(副市长) 
  副组长:陈晓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润泽(市经委副主任兼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 
  洪利川(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由市商贸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广电局、市烟草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市消防支队分管安全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洪利川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董茂平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规定》的宣传发动、贯彻实施、监督指导和部门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宣传贯彻工作分动员部署、试点推广、申报备案、指导落实、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 
  召开市宣传贯彻领导小组成员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认真学习《规定》;市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全文刊登、播出《规定》,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署名文章;由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在电视台制作和播出宣传贯彻专题节目。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的做法,广泛深入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试点推广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为贯彻落实《规定》的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按照省防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先行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试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势,广泛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第二步:调查摸底,确定重点。采取公告等形式,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公告社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单位申报备案情况确定重点单位。第三步:认真指导,落实重点。试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明确逐级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第四步:检查督促,总结经验。5月底前对试点单位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3.申报备案阶段(3月16日-4月30日) 
  与试点推广阶段同步,各县(市)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多种形式,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公告》公告辖区各单位,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3月30日前,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的资料后,要及时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2)组织力量(街道、乡镇防委会、派出所或以各行业系统为单位)对辖区内单位备案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应当纳入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 
  (3)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当地政府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建立台帐,将数据汇总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4.指导落实阶段(从5月1日至10月30日) 
  《规定》实施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拟定培训计划,对重点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以便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分类指导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规定》的具体内容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全面推进《规定》的实施。 
  市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将组织1至2次防火安全检查,对申报确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样性检查。 
  5.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对不合格的重点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贯彻落实好《规定》对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2.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试点地区要制定好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人、财、物及时间上给予保障,确保工作圆满成功。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本部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帮助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和制度,加强重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重点人员、重点工种消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各地要开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广泛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宣传氛围。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作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尤其是试点地区的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经验、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必须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市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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