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23号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通知》(陕办发[2001]36号)规定的"离休干部就医,需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的要求,现就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证》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医疗证》和《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疗证》(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证》)是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工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有效凭证。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过程中,须凭《离休干部医疗证》享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有关待遇。因此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证》的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为了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证》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全省《离休干部医疗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各市、县、区不得自行印制。
二、《离休干部医疗证》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其审核定证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制度。纳入各级统筹范围内的离休干部统一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造册、发证。并将统计表(附后)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离休干部医疗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离休干部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经办事宜。
三、《离休干部医疗证》的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审核,审核时间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离休干部医疗证》在审核期内有效。年度审核的情况须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要通过审核发证、年度审核、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和就医购药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起监督、检查、约束机制。《离休干部医疗证》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未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者无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