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5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二月十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川府发[2000]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机构编制方案通知如下。
一、职能调整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供销社由过去直接管理直属企业,转为以出资人身份行使对省直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省供销社不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性指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在政府授权下,承担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的工作。
(四)协调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供销合作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反映供销社系统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全省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商品供求、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六)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七)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八)参与国际合作,密切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九)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供销社机关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协助省供销社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省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及综合性文件;协调机关内部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公文、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提案、文书、档案、目标管理、接待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社务指导处。
负责供销社的社务工作,协调同下级联社的关系;负责政策调研;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属企业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和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参与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承担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业务处。
研究指导农村流通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提供系统重要商品的市场和信息服务;对归口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参与商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体系建设。
(四)科技发展处。
组织编制全系统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指导社办工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负责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立项、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工作;协调本系统外经外贸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财会处。
研究制定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定省供销社直属单位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及盈余分配办法;汇总全省系统财务会计报表;组织指导省直单位及系统的扭亏增盈工作。
(六)信息统计处。
负责全省供销社系统统计工作;组织、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收集、整理、预测、发布有关经济信息,为系统提供经济信息服务。
(七)安全储运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仓储业发展规划;负责系统安全生产、仓储运输的综合管理;参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行业财产、人身自保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减灾救灾工作,承担省供销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省供销社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干部教育、职工培训及职业技术评审鉴定工作;管理直属学校,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考核、管理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省供销社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检查和审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负责复查申诉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定全系统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经营责任制审计和企业领导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法律咨询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依法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机关党委。
负责省供销社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供销社机关事业编制86名(含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省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后,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