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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 
  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 
  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 
  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四、保证职工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告知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协商确定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民主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附: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现予公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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