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计西开字[2002]5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不断提高西部地区在京务工青年文化、技能素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外来在京务工青年培训工作的意见,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意见》。该意见包括提高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的意义、内容、职责及配套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本市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不断提高西部地区在京务工青年文化、技能综合素质,特制订本意见。 
  一、提高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的意义 
  提高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的意义在于: 
  (一)西部在京务工青年将成为向西部地区传递东部地区及世界各国先进生产技术和思想文化的桥梁。 
  (二)西部务工青年为北京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他们的文化和技能素质,可以更好地推进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提高了文化、技能素质并且参加过生产、服务劳动实践的西部在京务工青年返乡后将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可或缺的骨干。 
  (四)提高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技能素质,加强社会意识和法制教育是本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和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二、推行技术岗位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专业技术岗位用工单位,均要执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根据劳动部门的持证上岗、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北京市规定的110个职业技术工种岗位,必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或就业。用工单位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转岗要培训的规定。 
  三、提高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北京市情教育。帮助务工青年了解北京市的大环境,经济、人才的结构,以及在北京就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务工青年了解包括:劳动安全法规、交通法规婚姻法、计划生育及有关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促进务工青年同北京市民一起自觉遵守首都公民道德,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推动北京精神文明建设。 
  (三)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具体要求,组织务工青年参加相关文化、技能培训,并达到一定的等级水平。 
  四、关于西部在京务工青年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的职责 
  加强西部在京务工青年素质和技能培训,是本市行政区划内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该项工作的部门是本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教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务工青年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行业要求及特点进行资格认定。 
  (二)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内容。有关文化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材由市教委、劳动部门组织编定。 
  (三)教育形式实行备案制。各级、各类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经向上级部门备案后可以开设适于西部在京务工青年学习的专业、职业和技能课程,形式上可开设业余班、周末班、短期班、长期班,凡有学习愿望的西部务工青年均可选择适于自已接受的各种培训方式,并可参加技能鉴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用工单位负有督促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培训的职责。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学习应列入整个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学习内容除全市统一安排的外,其余内容由各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务工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西部在京务工青年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配套措施 
  (一)有关教育培训经费分摊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培训收费标准,根据确定的费用标准,在参加培训人员适当交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负担部分费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将对个别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予以适当补助;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给予培训机构适当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建立和巩固外来青年自我培训和文化活动阵地。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社区的共青团组织负责组织外来青年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外来青年培训学校和文化活动场地,根据务工青年教育需求,有计划地安排技能业务培训,开展主题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用工企业要对本单位团组织的相关活动给予支持。 
  (三)与务工青年相对集中的输出地区建立协作关系。市劳动部门要与西部来京务工青年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使务工青年在京劳动创业、培训教育的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故乡的管理部门,以利于务工青年今后返乡创业。 
  (四)为务工青年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专业技能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对取得就业资格且持有相对稳定就业合同的务工青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本市中小学应按有关规定同意其借读的申请,使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五)建立从事务工青年培训教育的志愿者队伍。为加强务工青年的培训教育,市教委、共青团北京市委可牵头组织、建立从事务工青年培训教育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的来源包括:现职或离退休的教师、大学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等。 
  其他地区在京务工人员教育培训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 
  请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