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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25 生效日期: 1984-06-2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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