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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20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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