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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北京市“十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十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开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 》(国家计委计规划〔2001〕716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 劳动保障事业的新起点和世纪之初的挑战 
  (一)劳动保障事业的新起点。 
  “九五”时期,本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成果显著,各项主要任务圆满完成。 
  1.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本市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到“九五”末期,就业总量达619?±3万人。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实现了由“二一三”向“三二一”的转变,就业结构趋于合理。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产业人员所占比重从1995年的48?±7%上升到2000年的54?±6%。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两个目标的要求,全面启动了再就业工程,建立了再就业工作机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和促进再就业政策体系;成立了1067家再就业服务中心,筹措资金9?±7亿元,累计接收下岗职工32?±76 万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21?±92万人,再就业率年均超过60%。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五年间国有企业职工减少了 50余万人;非公经济就业人数迅速增加,年均增长17?±6%。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初步实现了由生产自救型向社区就业型的转变,为就业特困人员提供帮助的功能日益增强。面向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劳务派遣企业已成为社区就业的生力军。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五年稳定在1%以内。 
  初步形成了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以行业社团企业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围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打破了计划体制的用工形式,形成了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合理调控劳动力资源总量,实现了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为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奠定了基础。 
  2.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显著进展。配合再就业工作,实施了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九五”期间,共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55?±2万人次, 培训合格率及推荐就业率平均达到了90%。建立了等级培训与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培训职工470万人次、外地进京务工人员100多万人次,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率已达95%。初步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本市首批规定持证就业上岗的68个工种范围内,持证率已达92?±05%。建立了覆盖城乡劳动者和不同层次的鉴定体系。全面实施了劳动预备制度,对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培训。 
  3.基本确立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基本确立。1998年至2000年本市下岗职工全部领到了基本生活费,3年共筹措基金8?±83亿元,切实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九五”末期,116?±3万左右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比“八五”末期的73?±9万人增长了57?±4%。全市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无拖欠,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60%的合理水平。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调整六线联动机制,保障水平逐年提高。自1996年以来 ,职工最低工资提高了52?±6%;失业保险金提高了63?±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了64?±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提高了64?±7%;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分别提高了60%、78?±2%、81?±2%。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从改革初期的人均245元提高到707元,增加了462元,增长了189%。统一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相继出台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等规定,费用实行了社会统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已确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进展。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成效显著。与“八五”时期相比,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加了130?±5万人,增幅为49?±9%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86?±2万人,增幅为39?±2%;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参保人员增加57?±6万人,增幅为32?±9% 。工伤保险实施不到一年,参保人数已达212?±7万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收缴率均达到95%以上。 
  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进展,失业保险已基本实现了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额缴拨,基本实现了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4.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初步构建了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试行了对重点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展了以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经营者年薪制、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立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使在职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指导下,企业已实行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市职工工资稳步提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4%。 
  5.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劳动关系的调整迈向法制化轨道。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实现了由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的平稳过渡,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已成为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完成了114万人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工作,劳动合同年平均续签率达79?±5%。建立了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制度,初步形成了对集体劳动争议隐患排查和对重点时期、重点案件、重点单位实施监控的机制。五年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万件,涉及职工5?±3万人,结案率在99%以上。 
  6.劳动保障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九五”期间,是本市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力度最大、出台法规、规章最多的时期。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政府规章,并修订了3部地方性法规和12部政府规章。建立了市、区县、街乡劳动保障监察专兼职队伍,依法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工作,监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普法宣传不断深化,为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7.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统计、科研工作稳步推进。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办公自动化建设开始起步;建立了劳动保障事业年度公报发布和宏观管理监测制度,完善了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紧密围绕业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新世纪之初面临的挑战。 
  “十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对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北京申奥成功,城市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首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为本市劳动就业形势的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建立就业、社会保障体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成员的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观念已经发生深刻转变,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这些有利条件,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本市劳动力成长将进入高峰期,预计“十五”期间,新成长的劳动力达81?±55万人,比“九五”期间增加16?±94万人,增长26?±2%;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加速和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的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进入社会,导致失业人员增加,预计失业人员达67?±06万人,比“九五”期间增加22?±98万人,增长52?±1%;还有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经济体制转轨所遗留的冗员问题等等。上述问题交织形成新一轮的就业高峰,劳动力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预计“十五”期间,本市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将达到137?±6 万人,可提供的就业岗位为70?±56 万个,供需缺口为67 万左右,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递增,失业率将呈攀升趋势。 
  劳动力在面临供求总量矛盾的同时,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具有中高级职业技能的劳动力短缺;另一方面初级职业技能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力素质偏低,择业观念陈旧以及对现有岗位的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人才短缺,使职业技能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加剧。 
  2.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旧体制遗留的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任务依然繁重。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还需做大量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还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原依托企业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还未完全从企业中脱离出来,企业仍然承担着部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偏低,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的完全剥离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观念陈旧和设施严重不足等问题。 
  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本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188万人,老年人口比例为14?±6%。预计到200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会增至203?±6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5?±35%,对养老基金的压力加大。特别是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使养老保险基金总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2)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量的机制尚未实现,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问题仍较突出,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和经济结构调整使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将进一步加剧,劳动争议案件将进入高发期。预计“十五”期间,劳动争议案件达9万件左右,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加大。 
  另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偏低。信息系统建设还不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 
  展望新世纪,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和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既是新世纪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开拓新局面的必然选择,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任重而道远。 
  二、“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方针。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新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开发和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为中心,以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多渠道扩大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十五”时期,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目标是: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功能完备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体系,形成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大力推进职业素质教育,加快职业培训改革,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调运作的新格局,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建立和完善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主要预期指标。 
  “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预期指标是: 
  1?本鸵岛驮倬鸵怠5?2005年,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例达到56%以上;失业人员的就业率保持在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2.社会保障。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征缴率均达到95%以上,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当期基金征缴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0%左右。 
  3. 职业培训。培训专业设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05年,地方企业高级工的比例提高到20%,初级工比例下降到30%;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职业(工种)达到120个左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 职工收入。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年均实际增长6%以上。 
  三、 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适应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以及非公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起劳动就业政策支撑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保持城乡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基本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 
  (二)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以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为突破口,调整职业介绍体系的结构和布局,2003年建立起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公益性与产业化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相补充的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备、覆盖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在提高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全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总量控制在400家左右。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建立科学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采取不同的职业指导模式,运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针对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好职业指导工作,彻底转变陈旧的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的意识,不断提高其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动态调控城乡劳动力的市场供求。在对各类企业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劳动力价格,引导劳动者在地区间、行业间有序流动,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首都“三二一”产业格局发展战略的需要,积极调整就业结构。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开发信息、中介、环保、文化、体育、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6%。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发展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竞争优势,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事业;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推进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灵活的弹性就业形式,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继续实行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紧密结合首都社区建设需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物资回收和老年服务等行业,面向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多元化的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大批富余劳动力创造新的岗位空间。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就业特困人员都能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2003年底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发置换3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 
  1.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城市化进程,多渠道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实行素质就业与规模就业并重,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和平等竞争就业。加快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郊区小城镇,引导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对外来进京务工人员,按照有序流动、素质准入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与北京市城镇职工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工同酬,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每年外来劳动力用工规模总量控制在100万人以内。 
  2.完善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有效监控失业率。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和失业率信息。2002 年底前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通过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管理网络的建设,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就业和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政策咨询等项服务。2003年底前实现失业人员管理网络与职业培训网络、职业介绍网络和社区就业服务网络的对接,发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整体功能。在三年过渡期内,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控制在1?±5%左右、2%左右、3%以内。 
  3.建立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体系。拓宽就业经费筹资渠道,调整资金的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全面推进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 
  紧紧围绕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坚持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方向,“十五”末期在全国率先构建起与市场就业机制相适应、基本满足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需要的,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培训体系。 
  (一)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改革。完善“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以社区就业培训为重点内容,以创业培训为主要项目,不断完善“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全力抓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有培训要求的下岗职工全部接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80%。 
  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就业结构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调整培训重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层次,改善职工队伍的技术结构,企业初级工的比例下降到 30 %,高级工比例提高到20%。加强在职职工培训,提高其就业稳定性和适应岗位变化的能力。探索“导师制”、“专业化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创业培训, 按照“重视创业知识、强化创业能力;重视个性培训、强化后期指导;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扶持”的基本思路,帮助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实现尽快就业。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役制度,“十五”期间,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落榜生在就业前全部接受职业培训,对合格者发放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以技工学校为重点,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 
  通过教育资源布局结构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注重加强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使其成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培训基地。职业技术学校要为劳动者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广泛开展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按照地域布局、结构布局、专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规划、适度调整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满足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要。社会办学机构控制在500所左右,调整后的技工学校控制在80所以内。 
  (三)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进程,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基本思路,规划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使专业性与综合性职业技能鉴定所互为补充、合理布局,共同为劳动者提供鉴定服务。进一步构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2001年结合技师社会化试点工作和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推开,撤销对设立在企业内的工人考核委员会的鉴定(考核)职能;2002年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行业技师委员会和区县工人考核委员会,将按社会化鉴定管理进行改造,基本完成工人考核制度向职业技能鉴定过渡。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十五”末期,本市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90%以上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安全网” 
  在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十五”时期,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五险合一、统一运作的社会保险制度;2003 年底前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整体功能。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2001年开始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完成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统筹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等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建立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引入竞争,建立医疗、患者、保险三方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分别核算,2002年底前出台《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十五”期间出台《北京市城镇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逐步实现个人帐户实帐运营。加速将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对移交本市的行业统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2003年底前实现费率水平、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将企业补贴性养老保险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保险。巩固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能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按照有利于城乡劳动力流动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政策。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参保率,使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农村家庭和土地保障的重要补充。到2005年底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功能,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在完善失业保险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2002年底前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记录,基金缴拨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失业保险实行银行发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001年起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制度;2002年底前制定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亡有关政策规定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接轨办法,通过工伤保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 
  在实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统一基础上,实现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一票托收、分别建帐。 
  (二)初步实现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 
  实现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缴拨都要实行区(县)属地化管理。医疗保险社会化要高起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费用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属地结算医疗费用,实现在职职工的医疗管理和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与原单位分离。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的属地化管理。2005年底前工伤保险实现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要加快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分离,在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上有大的突破。基本实现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由社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模式。2001年起通过区域、企业集团和破产、改制企业三个层面的试点,在全市企业启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当年实现服务社会化的退休人员达到10至20万人;200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企业和社区共同提供服务的“双向”运行机制。 
  社会化服务体系统一规划,组织工伤残疾人员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和康复疗养,帮助工伤人员尽快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步实现对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建立社会保障服务对象的组织服务体系,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撑能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使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不低于95%。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预报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短、中、长期的预测和研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积极探索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可行方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控制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对象和支付项目,继续保持合理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水平。 
  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水平。 
  六、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系。“十五”时期,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年均增长6%以上。 
  (一)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根据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认识科技工作和管理工作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把岗位劳动评价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结合起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科学合理的基本工资制度。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各种灵活的工资分配方式,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劳动、岗位贡献和企业效益紧密挂起钩,形成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指导企业进行人工成本的科学管理,提高企业工资决策的自我约束能力。 
  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在产品科技含量比较高或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试行技术入股办法,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稳妥地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将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联系起来,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同时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股份期权激励办法,探索建立经营者年薪与股份期权等股权激励办法有机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规范经营者收入来源和职位消费,增强收入透明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2002年底前,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的改革,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核定其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对于其他国有企业,改进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创造条件使之向自主分配过渡,“十五”末期初步形成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由国家直接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社会公用事业企业,仍由政府直接调控其工资总量。 
  (三)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大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工作力度,“十五”期间形成比较完整的包括本市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指导线体系,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全面推广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办法,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统一协调职工收入个人帐户制度与社会保障个人缴费制度的衔接,促进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缴率的提高。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并发挥其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在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规范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在未实行或尚未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加大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力度,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合同管理的轨道。 
  (二)规范劳动关系。 
  指导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分类理顺劳动关系。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规范非国有企业的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完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关系政策。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立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有效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国有企业,通过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大职工民主管理的力度,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 
  (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制度。 
  在全市建立起有效监控和预防突发事件、集体劳动争议的预警和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规范兼职仲裁员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办法。建立劳动行政调解机构,强化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控制化解机制,完善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及时、快速调解的程序。研究和探索处理劳动争议的多种形式,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网络,将劳动争议就地、及时化解。 
  (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劳动标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按国家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特别是加强对非公企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监督与指导,指导行业和企业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八、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力争在“十五”期间将本市劳动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快立法,尽快建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较为完备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框架。 
  2001年底发布《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2年底前出台与《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府规章;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力争在2002年至2005年间出台《北京市城镇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北京市就业促进条例》;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本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 
  (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征询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召开分析论证会,并履行法律审查程序。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评估,制定并实行决策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科学决策水平。 
  (三)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形成日常巡查、群众举报专查、开展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等相互协调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运行机制。适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无主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年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劳动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与决定行政处罚相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素质培训;进一步充实执法人员,加强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几个层次上形成相对科学的监察执法网络体系,改善监察执法机构装备和办案条件。 
  (四)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将涉及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管理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逐步开展电子政务。推广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全面增强劳动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为配套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体系,使执法行为责任化,政务考核指标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展案卷评查,完善程序规范,强化程序意识,全面实现行政行为规范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基础知识的教育,依法履行职责,转变工作方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意识。新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颁布实施前后,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及时主动贴近群众开展宣传。注重宣传咨询活动的制度化,突出宣传的时效性、广泛性。 
  九、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数字北京”的统一规划下,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以业务应用为核心,以对外服务和办公自动化为支撑,对内实现劳动保障业务的现代化办公和自动化处理,对外实现为社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交互式服务的信息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控制中心、网络系统及集中或集中加分布式的数据库,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建立完备、高效、统一、覆盖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应用系统,基本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管理,为统计分析和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2002年底前,开展信息化建设基础性工作。完成计算机化的工作流程模块设计,完成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总体方案设计,整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标准。建立统一、集中处理的网络管理控制中心。初步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建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奠定基础。继续开展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劳动力市场系统三级网络的试点并开展推广。 
  2005年底前,在完善互联网服务体系、电子政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确定系统整合方案。完成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综合业务系统等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互联网服务体系、电话咨询中心、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智能办公系统、基层单位管理软件的建设。市劳动保障部门局域网与社会保险分系统、劳动力市场分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建立统计分析的宏观决策系统。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机关网络,实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公自动化。 
  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设一支“廉洁、勤奋、求实、创新”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宣传。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倡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修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凝聚力。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提高干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大力开展以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对全系统干部普遍进行比较系统的业务、技能、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精通业务、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前瞻性研究。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工作,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应用性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新体系。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管理体制,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大对科研资金投入,加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伍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成功经验。 
 
 
市计委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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