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19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O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同时,从2001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工资次。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以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机关单位
公务员(合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我区工资一类区最低58元至最高380元提高到115元至644元;我区工资二类区最低62元至最高409元提高到124元至695元。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事业单位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和新招收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2.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职务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档的,按照倒档差(即本职务工资最高档和下一工资档的差额)的数额增加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档次为最高职务工资加※。
3.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从2001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是:
(一)凡1999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后,两年内考核为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可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二)2000年度由军队转业并经自治区人事厅确定了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地方同类人员列入这次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三)1999年10月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由军队退伍安排和由企业单位经过考试录用或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列入这次晋升工资档次范围。
(四)晋升工资档次,按照2001年10月份新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晋升。
三、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71号文件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公务员基本工资为四项之合,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技术工人为三项之合、普通工人为两项之合;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基本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项之合)。
四、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统一编报增资审批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下达增资方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下达的增资方案拨付资金。对于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部门和单位,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统一发放工资的手段实施增资工作。
中央驻宁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2001年11月9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和正常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我区工资一类区不足92元的,按92元增加;二类区不足99元的,按99元增加。
根据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为离休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我区工资一类区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322元、厅(局)级213元、处级144元、科级92元、科员及办事员63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207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8元、讲师及相当职务92无、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63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92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163元。
我区工资二类区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229元、处级155元、科级99元、科员及办事员68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223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9元、讲师及相当职务99元、助教(合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68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99元,高级工以下(合高级工)及普通工68元。
退休时无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含工人),退休时工龄已满30年的,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依照国家规定退职(含按照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58元、二类区每人每月62元的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正常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人员按2001年10月1日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增加金额我区工资一类区低于46元的,按46元增加;二类区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46元、二类区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根据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为离休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46元、二类区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23元、二类区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含按照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17元、二类区每人每月19元的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以上两项增加的离退休费,进人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增发的1-2个月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经费来源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统一编报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方案并附花名册,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下达增资方案。个人增资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费)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干达的增资方案拨付资金。对于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部门和单位,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统一发放工资的手段实施增资工作。
中央驻宁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20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