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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120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聘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将聘用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分别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三、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岗位特点,经与受聘人员协商后,自主决定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 
  四、聘用合同鉴证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其他人事聘用(任)合同。 
  五、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签订中外文合同的,其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等相关内容。 
  六、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七、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八、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九、鉴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十、聘用合同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后与已经鉴证的合同有矛盾的,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十一、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管理,提高鉴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严禁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对违反合同鉴证纪律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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