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4]府工养字第0940403170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养字第094040317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台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桥认养办法第三条办理。
二、目的:公开公平征求优良认养人。
三、认养标的:台北市人行地下道(如附表)(一次或分别办理征求,视实际情形决定)。
四、参选程序:认养人依本办法提出申请或依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公开征求。
(一)人民、法人或团体(认养人)以书面向养工处申请无偿认养人行地下道设施者应检具申请书及企划书,养工处应于该申请案提出七日内于该处网站公开征求认养人。
(二)养工处公开征求认养人,如有二人以上申请者,由养工处组成评审小组以评选方式决定。
五、评审小组:养工处邀集本府都市发展局、工务局、财政局各单位业人员成立五至七人评审小组,办理评选事宜。
六、评审标准:
(一)维护及美化构想(70%)。
(二)配合协调机制(10%):专人负责维护及与养工处协调配合情形。
(三)广告企划方案(15%):广告物样式及内容。
(四)简报内容(5%)。
七、评选方式及程序:
(一)养工处于召开评选会议七天前,将参选认养人之申请书及企划书送各评选委员先行审阅。
(二)正式评选会议召开时,由各到场参选认养人抽签决定简报顺序。
(三)依抽签顺序于十分钟之时限内,由参选认养人向评选委员会进行简报,简报后由评选委员提问,提问后由参选认养人以五分钟之时间综合答复。
(四)各参选认养人参加简报时,得自备简报器材,且进场参加简报之人数不得超过七人(含器材操作人员),简报时其它参选认养人应暂时离场等候。
(五)到场参选认养人简报完成后,由评选委员分别评定各参选认养人名次,第一名取得优先认养权利,并由评审会召集人当场宣布。
(六)以书面通知认养人于十日内签订认养契约,未于期限内订约者,由第二名递补,余者类推但至第三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