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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 2006-10-24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5年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20号公告,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规定了特殊处理程序。
  根据质检总局、认监委2005年137号公告,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保证这些产品强制性认证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参照认监委2005年28号公告发布的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制定了新列入目录的13种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抽样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3种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及工作程序按照2005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第20号公告执行。
  自2006年12月1日起,进口以上零部件产品的厂商可直接向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处理。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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